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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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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准确记录用水量,按时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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