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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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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决: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舶、汽车的交通安全和不特定大多数乘客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船只和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尤其是驾驶员、售票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亲自控制。胁迫是对乘务人员的精神恐吓和强制,如汽车和船相威胁,使驾驶和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从他们的指挥或自己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员醉酒、昏昏欲睡等,使驾驶员处于无法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和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根据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和汽车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构成本罪既遂,无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它可以由中国人或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组成。例如,外国船只、汽车飞机进入中国也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和船只,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劫持船只、汽车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车内公然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通常是采取盗窃、爆炸等手段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导致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倾覆或者毁坏,且多是秘密实施的。 (2)犯罪对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于船只、汽车,还包括火车、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也可能对船只、汽车进行破坏,但其犯罪目的不是为了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而是为了劫夺和控制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是通过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
关于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判定标准是犯罪时的使用方法与劫持的对象,而例外的判定重点在于促成这一劫持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刑事处罚的刑期区间一般在五年和十年之间,情节严重的则在十年以上甚至判处死刑。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时,主要应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没有劫持船只、汽车,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车的,都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把劫持船只、汽车罪同正当的执行公务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区别开来。劫持船只、汽车罪中的劫持应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合法目的而强行使用船只、汽车的,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例如,人民警察看到犯罪分子证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便出示有关证件,强行要求一一小型私营公共汽车驾驶员开车追击。在这里,人民警察为了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强制私营公共汽车驾驶员开车追击的劫持汽车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其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同样,行为人出于正当的公务活动的需要或者出于紧急避要,而劫持船只、汽车的,也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二、不同情况下抢劫罪的判定与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刑事处罚是很重的,因为在犯下这项罪的时候就已经意味着犯罪分子威胁到了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乘客的财产与生命的安全,国家和律法对这类行为绝不轻饶,判刑时间以五年为界限最高死刑。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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