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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籍退伍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参保,(未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应是个体工商户的帮工)。 2、缴费年限最少应达到15年以上(当兵服兵役年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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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城镇户口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荣誉称号和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考虑自己的志愿者;城镇退伍军人实行系统分配任务,包括安置。其含义是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要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方式。原为农业户口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适当工作。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从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分配工作单位之日止的等待分配时间。
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标准由国家补助、军龄补助和个人缴费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补助。按照个人缴多少、国家补多少(“缴一补一”)的原则每月记入个人帐户,给予补助;二是军龄补助。按照1999年12月31日以前任命(选取)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截止到1999年底的军龄,每人每月补助60元,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军龄补助是对军人以前的服役期限给予的经济补偿;三是个人缴费。为个人缴费实际积累额。义务兵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公式计算给付。给付的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发文公布。
退伍军人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 3、缴费年限养老金。 4、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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