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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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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认定:1。犯罪对象。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复杂关系都可以在网络中体现出来。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对象而言,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主义关系自然受刑法保护。2、客观方面,违反相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删除、修改或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犯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侮辱、诽谤、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只能作为。三、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是多样的,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差别不大。四、犯罪的主观方面。网络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 一、对象要件,侵犯对象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表现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产;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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