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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市、XX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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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易、代理、咨询、评估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经营。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服务。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出具虚假报告;(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其商业秘密;(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处五千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处三千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处五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文件的,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设计的,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受理专利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未按规定组织专利技术风险审查或者指导、监督专利权资产评估,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三)对无专利服务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营利性专利服务不予查处,情节较重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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