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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公办学校对在校学习的烈士子女按规定免收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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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9号令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确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批权限,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应确定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市(地)民政部门审批。《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省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通知书》,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持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以前死亡的军人,执行其死亡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包括志愿兵、专业军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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