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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有不同情况,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做法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要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被执行人不能...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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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既然到了法院阶段,建议让法院按离婚协议出份调解书,如对方超过一定期限不予支付,可以直接拿着调解书到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如果不能再出具调解书,只能拿着协议书再到法院,由法院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之后,再到执行庭申请执行。 审判法官不能强行要求对方支付此款。需要你申请执行后,由执行法官要求他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87条又就执行和解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由于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任意反悔的现象大肆泛滥。这也为当事人借达成和解协议之机,争取时间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方便之门。这不但损害了申请执行的合法权益,人为的延长了诉讼周期,也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从根本上否定了其本身所应具有的积极价值。为重塑执行和解制度,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与功能,进一步加大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地定纷止争,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有必要。空白合同,空白的调解协议,之所以问是否有效,应该是问签订的时候,协议是空白的,时候认为那个法律行为有效,如果签订之前已经达成协议内容,签订之后内容无异议,有效。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间收取利息的借贷,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但利息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为了防止当事人间的高息放贷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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