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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r《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
终结执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和特殊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前者是指法院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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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建议你针对债务提起诉讼,可申请法院轮后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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