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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并未有完善的“刑事免责”制度,有关刑事免责事由的法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欺凌行为 编辑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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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立案的。校园欺凌一般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少部分属于刑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法定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的具体表现: 1、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抢夺财物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2、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3、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4、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治安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欺凌行为 编辑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网上欺凌(Cyberbllying),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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