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2-04-07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