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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在危急情况下,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口头遗嘱有效。消除危急情况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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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遗嘱生效的条件如下: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三、必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口头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口头遗嘱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立遗嘱是有危急情况;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没有解除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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