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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同裁判书是相同的,不履行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流程,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限定,强制民事...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后一方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的调解,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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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前进行调解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如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会有调解笔录。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都是趁热打铁,立即向双方送达调解书。
可以调解。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可以不委托执行的特殊情况,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①申请人行动不便或经济能力有限或不能委托全权执行代理人,申请异地执行更为便利的; ②法人与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申请执行,被执行法人可能得到地方保护使案件不能执行的; ③被执行人是受委托法院当地党政机关,受委托法院无法执行的; ④被执行人与受委托法院有利害关系,受委托法院需回避的; ⑤受委托法院有充分理由明确回复不宜本院执行,无法接受委托的等,都在“特殊情况”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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