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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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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二者可以并存,但二者之和高于损失30%的,为“过份高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应当证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利息中的任何一项,否则不支持违约金和利息并存。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主张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的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让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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