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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1、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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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人民法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判决上诉案件的,经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判决可以执行。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两年内,一方不履行有效判决认定的责任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由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法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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