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对口学区就近入学为原则; 2、当事人需要转学籍就读的,应该先办理...
行为的种类首先,是《》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个有争议,估计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校门口能不能被划定为工作地点很难说,其次因为什么摔伤,与工作有没有关系;如果算上班路上的话,自己摔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我家有一片菜园地,从古到今几百年都是我家保管所用,面积6——8公分,因在1969年大队没有学校,大队强行要我父亲把此菜园地让出来做学校,我的父亲是一名忠厚老实庄稼汉,政治舞台没有靠山,忍受欺压无法抗拒地步,就这样菜园地被大队强行占去建立学校,现距今已有四十多余年,难道一个可怜忠厚老实人就该受当地政府欺压不成,无力反抗,然而现于今小乡村学校已撤销,迁出人口众多的镇级设立,既然乡村已不存在学校,所以应当要拆屋还基,为何我的菜园地,大队还不归还原主,依然是强行占用百姓产权菜园地,而且不花分文钱,任由乡村干部高兴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希望律师您能告诉我,应该向那个单位去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43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微伤,系的范围。警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拘留处罚对方,否则无法体现法律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反对及惩罚。更无法体现法律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关于对方故意殴打你的情节,我认为难以认定为轻微,在你并未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仅仅是要离开,对方二话不说上来就使用凶器殴打你,所以,应当不属于情节轻微,你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对方承担因殴打你所给你导致的损失损失的赔偿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0人已浏览
774人已浏览
1,656人已浏览
6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