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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2022-10-25
日前,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A偿还原告B代偿款本息6万余元。2008年10月8日,被告A向山亭区某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52‰,逾期还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双方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合同,B对上述贷款予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A未偿还借款本息,后原告B代为偿还信用社借款本息6万余元。原告B多次向被告A催要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A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其未能偿付到期借款,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原告B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信用社履行了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B行使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权向被告A进行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D记者金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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