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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以下几种情...
行政复议单位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单位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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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的上一级地方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及部门,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单位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单位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单位在10日内指定受理单位。
申请行政复议不是处罚执行,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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