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精神失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该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行为人违反相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