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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持有自己的股份。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是的,公司持有的股份意味着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虽然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根据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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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四)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 (五)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六)在媒体上公告。
在实务中,全体股东约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分红)越来越常见。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有的多分,有的少分。 第二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固定利润分配,剩余利润(若有)则分配给其他股东。这种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1、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2、只有企业盈利并可分配时,才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第三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优先分配权(通常是有一个优先限额),即在优先收回之前,其他股东不得分红;待优先收回之后,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分红。 当然,实践中依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还可能出现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按股权比例分配的情形,但主要表现形式是如上三类。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可见,法律上也认可有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50名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公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二)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比例投入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五)成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在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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