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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是诉讼的程序和诉讼的结果,无效婚姻之诉的诉讼程序仅限为公诉,诉讼结果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不可以上诉,离婚即适用于公诉也适用于自...
⑴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其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的无效则是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的制裁措施。 ⑵离婚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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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 ⒈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⒊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⒋存在重婚、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无效婚姻之诉的相关规定有: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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