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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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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点:(一)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列车、汽车、电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是刑法条文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交通工具。但是,停放在工厂港码头内的交通工具被修理或保管,不在这个范围内。破坏不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罪行。(2)犯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者必须有已经或足以引起交通工具的霸权和破坏的行为。翻车是列车、汽车、电车翻车、列车外遇、船翻车、飞机坠落等。破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破坏或严重破坏,如放火、爆炸、拆卸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失去正常运行功能,不能安全运行。但是,如果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门窗、桌椅等,就不会成本罪。霸权、破坏危险是指该行为具有交通工具霸权、破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但尚未霸权、破坏的严重后果。(3)犯罪主观上只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多种多样,犯罪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但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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