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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一定对大学生被同学杀害负责。如果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疏忽和管理失败有因果关系,学校将负责。但是,如果学校履行了管理义务,就没有责任。...
对方家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学校也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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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隶属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对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源及危险因素毫无或短缺辨识、认知与躲避本领。因此,应当由对其负有看护义务的看护人,依法履行看护职责,对其进行安全知识的日常教育渗透,提高其安全意识与躲避危险的本领。同时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纠正其危险做法。 2、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隶属无民事做法本领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隶属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无论是无民事做法本领人还是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其爸妈是其法定第一看护权人。在爸妈将未成年人送至学校时,两方的看护义务就已经发生转移,学校或其它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起临时看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帮助其排除日常校内活动的危险源,纠正其危险做法,看护其人身安全。 3、在学校的范围范围内,因为学校未尽有看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伤或未成年人致他人受伤,幼儿园应当承受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职责。因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导致损害的,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学校有犯错的,应当承受增加的赔偿职责。 4、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因受伤所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花费,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司法依据《民法典》12条、18条、133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17条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对于你的学生在学校摔伤谁负责这个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要看同学多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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