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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性状、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土地归并成若干个不同的类别。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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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1、《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第38条【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完成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属于片段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四)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收入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1.国家编制土地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 4.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部门,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就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每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为了对这些特定的对象加以调整,就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式来进行。如果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没有特定的调整手段,不一定改变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地位。因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是调整手段或方法。关键是看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并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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