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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一律无效。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确定的,而且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能够确保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
一、一般情况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有效。 当前,我国《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放宽法律上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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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一律无效。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是确定的,而且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能够确保公司的经营业务能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 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味着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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