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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
1、儿媳一般不具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应尽赡养义务的是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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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因婚姻关系对公婆有赡养的义务,同理,丈夫去世后,失去了婚姻关系的支撑,妻子就没有了赡养公婆的义务。 公婆不能在儿子去世后强制要求其儿媳支付赡养费。 有赡养义务的一般为:子女、继子女、父母已去世的孙辈和外孙辈子女、被抚养人等,由此可见,儿媳、女婿这些因婚姻维系的亲属在婚姻关系消灭后,原来的义务也随之消失。 儿媳的赡养费义务与儿媳的改嫁关系:儿媳去世后,儿媳是否再婚是儿媳的婚姻自主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至于赡养费,因儿子的去世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的消灭,儿媳对公婆也失去了赡养义务,由此儿媳是否改嫁并不影响赡养费的承担,两者并无联系。
根据《》、《》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 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也就是说,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义务的。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儿子、女儿去世,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岳父母不能强制性要求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支付。当然,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根据现行的法律来看,儿媳、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2、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这里的子女主要是指 ①自然血亲中的子女,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血亲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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