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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死亡赔偿明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天津工伤死亡赔偿明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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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协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三、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于天津市尚未发布最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参照之前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一级至四级人员和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我市有关规定,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每月伤残津贴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具体标准为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二、工伤退休人员补贴。2014年底前认定为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根据残疾等级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一级残疾60元,二级残疾50元,三级残疾40元,四级残疾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具体标准为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人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为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为934元。四、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注: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工伤死亡赔偿。
1、因工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属于人身伤害的,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因死亡得到的赔偿,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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