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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信用形式存在债务凭证: 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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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会计凭证的行为;变更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通过涂改、挖补等方式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变更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伪造或者变更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写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通过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制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变更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通过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真实内容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虚假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擅自修改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二)伪造、变造会计凭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只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根据犯罪情节和手段,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收入、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10%以上不满30%,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和偷税金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0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30%。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措施,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数额在1万元l2A_k的,按上述规定处罚。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g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财产、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和公告违法行为人。通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知人,并通过一定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在通报违法行为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撤职,留用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1、这种作为某种凭据的字条就叫做凭证性条据,具有法律效力。种类:收条、欠条、领条、借条。 2、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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