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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
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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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综合上面所说的,不批捕就代表着案件的证据不齐全,批捕犯罪人员必须要有合法的条件和证据,因此,检察院就会通知公安部门进行退侦或者进行放人,这样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有合法的保障,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能继续调查。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后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批后,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批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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