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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5个工作日内支付 根据办法,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属于本财政部...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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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将赔偿案件办理机构设置于法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现实问题:一是缺乏权威性,一些赔偿义务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执行,甚至通过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此往往无能为力,只能被动应付。二是缺乏中立性。由于法院自身也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时常会出现赔偿委员办理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很难产生信任。三是缺乏独立性,赔偿委员会的性质并无定论,各地法院对赔偿办的认识和人员配备也不一致。有的将赔偿办视为法院内部独立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有的认为赔偿办属于松散性机构,将其挂靠在内部其他职能庭处室。实际上,由于法院自身对国家赔偿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赔偿委员会也不具有权威,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因此会导致国家赔偿金不支付的现象出现。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类型多种多样,损害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设定一个计算标准显得特别重要。但是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慰抚性原则。 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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