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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条件包括以下四个: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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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解决的是什么诉讼请求能被法院立案受理,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能被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诉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即属于法定的受案范围。 2、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所诉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3、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实质权利义务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即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提起诉讼在法定起诉期限内。 6、所诉行为并非复议前置的行为。 7、不属于撤诉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情形。
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政起诉受理应当提交的诉讼材料: 1、行政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3)案由。 (4)诉讼请求(分项写明向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5)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6)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7)起诉人签名、日期。 (8)起诉状用A4型纸,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等。(2)法定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3)授权。(4)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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