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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 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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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是我国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军人结婚是需要打报告的,结婚对象需要进行审查。那么,军人结婚到底有哪些特殊的要求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结合军队的实际,根据《婚姻法》、总政治部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一、须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二、结婚登记前需申请。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三、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军人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四、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军官证》或《士兵证》2、《婚姻状况证明》3、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上内容就是我国的军人结婚时的特殊要求,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离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那么转业军人结婚属于军婚吗,其在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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