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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1、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
1、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一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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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第(一)项,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故对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是由公司享有著作权,公司当然有权要求软件人员对软件的源程序进行备份。
今天的话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是什么。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当然受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受其他方面的限制,下面我主要从四个方面予以阐述: 第 一、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即他人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其未经著作人许可实施的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 二、受法定许可的限制。即他人在符合法定许可的特定情形下,向著作权人支付了合理的报酬,那么其实施的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不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 三、受混同原则的限制。在计算机软件编程中,一种有效率的编程一般是唯一的,因此对于这部分特定的编程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是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的。 第 四、受场景原则的限制。在计算机软件编程中,为了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程序员必须使用特定的编程技术才能实现,而这些特定的编程技术就受场景原则的控制。因为如果不使用这样的编程技术就无法实现特定的功能,因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特定的编程技术。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5)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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