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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法院走什么流程

2022-03-30
流程和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一、庭审准备阶段 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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