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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虽然法律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责任,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本...
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应考虑是否公平。若按明显不公平的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一方生活困难,而另一方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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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应该会得到法律支持。《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1、目前来说,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观点上存在着不同认识,一些人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不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协议有效并应受法律保护。 2、而法院在裁判时,均是认为应当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因为,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和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因而使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 3、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益,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护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维护者。
夫妻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夫妻间约定若一方出轨便无条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该约定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11月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在调解阶段,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 (2008)泰府房字第005号商品房一套及房屋内家电、家具均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2005年3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6月共同购买泰和县澄江大道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产证为(2008)泰府房字第005号。因工作原因,原告经常出差,被告无聊之际便参与朋友的赌博活动,久而久之,被告便与其中一女赌友关系甚密。原告发现后,被告亦承认错误,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出轨,出轨方便“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并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签订后,被告趁原告外出出差时机继续与女赌友来往,直至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协议无效,应均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有效。经调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其他按协议内容执行,被告亦表示认可。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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