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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人行横道撞行人必定全责,除非有证据行人闯红灯。 现场勘查记录必需当事人签名才生效,因受伤不能签名,那就先治疗,等以后肯定要签字的。 ...
机动车在人行横道撞行人必定全责,除非有证据行人闯红灯。 现场勘查记录必需当事人签名才生效,因受伤不能签名,那就先治疗,等以后肯定要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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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斑马线时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所以司机付主要责任,骑车人要付一定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以及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作出的。因此,骑自行车通过斑马线时被车撞倒,骑车人存在过错,要付相应的责任。
我岳父骑电动自动车横穿过街时,在斑马线上被车撞成重伤,两腿腿股均被撞断。事发地没有设红绿灯。交警出的责任认定书上认为我岳父在斑马线过街时没有避让机动车,没有让机动车先行,应承担同等责任。但责任书中却没有对机动车司机一方的过错进行认定。请问:1、在没有红绿灯的斑马线上,是行人和自行车要让机动车,还是机动车要让行人和自行车?2、根据交警的认定书,丝毫没有体现司机有什么过错。既然交警认定司机没有过错,为何还要司机负同等责任?这是否自相矛盾?3、对我岳父做笔录时,交警没有给他看笔录的内容,就让我岳父签字,是否符合程序?请律师或高人帮忙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基本半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清楚,是指交通事故是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发生的;造成何种后果;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联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所谓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都有证据子以证明,证据查证属实,事实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以上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责任划分的一般原则。关于在斑马线的让行规则,机动车辆应主动让行斑马线的行人或非机动车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拥有绝对优先权,这应是一般的交通常识。但如appleki所言,电动自动车在法律上倒底应如何定位,现在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新的交通安全法也尚未施行。我的理解是机动车辆应让行在斑马线的行人与非机动车辆,本案应由机动车辆负全部责任。如果你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过斑马线时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所以司机付主要责任,骑车人要付一定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以及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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