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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债务人起诉二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起诉的,应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起诉的,包...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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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诉讼主体及起诉期限 1.原被告的确定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由异议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而产生,因此诉讼的原告是异议人无疑。异议的情况可以分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的债权有异议;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有异议;以及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三种。债权人提出异议的,自己作为原告起诉没有什么问题。 应当说明的是,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有异议,债权人对他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情况非常罕见。原因在于,一方面债权人互相之间一般是陌生的,债权申报材料又仅掌握在管理人手中,一个债权人很难对其他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做判断;另一方面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即便最终获得胜诉的结果,提起诉讼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也微乎其微,起诉过程中要先垫付案件受理费,还要支出律师费,得罪了被告债权人,还让其他未起诉的债权人搭了便车,一般债权人是不会做这种受累不讨好的事情的。所以,对债权的登记与审查阶段,如何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现阶段主要靠法院选任业务水平高、认真负责的管理人,然后靠管理人的自觉。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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