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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省有关部门应当对联网收费和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加强管理和监督。收费标准应在收费站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养护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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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变更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路网运行、交通安全等状况,提出标志、标线变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标志、标线变更方案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高速交警机构的意见。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交警机构不得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省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与清障救援、服务区经营等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通过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应当符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进行监督检查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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