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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下列起诉和分别情形:(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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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这两方面的内容组成。诉讼活动,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诉讼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这样原告与法院就产生诉讼关系。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让其答辩,法院就与被告发生了诉讼关系。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构成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通俗地说,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争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我们在实践中对以上法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必须由原告、被告本人签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认为,开庭传票作为诉讼文书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原告、被告本人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交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件人、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如果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请问哪一种理解正确?关于开庭传票是否必须向原告、被告本人送达的问题,我们认为来函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开庭传票属于诉讼文书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将开庭传票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签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被告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并非指必须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被告本人,只要传送达的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都是有效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开庭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对于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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