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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同解除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合同解除方面,诉讼时效并非必要条件。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关系,而无需事先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并不完全相同。诉讼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 1. 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2. 如果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3. 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二、关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1.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过错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一定需要支付赔偿。而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除居间合同的方法: 1. 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行解除。 2. 双方协商解除。如果居间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也可以被解除。 3. 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根本违约,合同即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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