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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的商标法,美国商标使用通知规定如下:外国人注册商标,需要通过所在国的GS1机构代理申请商标,并且办理商标使用
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尽快领取商标注册证 带上相关证件(自然人需要身份证原件,公司需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介绍信)去北京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大厅领取如果你是外地,可以委托北京的商标代理公司帮你领取,你需要出具委托书 其次,商标在注册成功后,要进行使用,否则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而丧失商标权 最后,商标注册一次使用10年,期满办理续展手续即可继续使用 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作出了调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2014年5月1日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书式审查后,对其中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件发放受理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发放时间约为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左右2014年5月1日后,商标局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将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形式审查工作调整到发放受理通知书之前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补正的,使用新商标通知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并经财务对款成功后,方可发放受理通知书因此,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会长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前的发放时间,希望广大商标申请人予以理解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仅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有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受损害之虞的,不仅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而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则更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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