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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
精神病人无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另外也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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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精神病人是未成年的,一般由父母担当监护人,然后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如果是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其监护人则是配偶,然后是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和有关部门。
1、公安机关管理。没有监护人很难追究责任。没有监护人情况基本不存在的,一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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