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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如何量刑

2022-08-16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出台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 第一,对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惩处。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第二,明确了应当从重处罚的三种情形。具体包括: (1)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 (2)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 (3)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明确了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原则。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众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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