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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折叠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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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但核心部分是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要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参加国家管理权、了解权、保护隐私权、请求权、建议权、举报权、控告权、批评权、申诉权等:主要义务则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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