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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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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1、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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