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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天之内作出裁定,给予答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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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天之内作出裁定,给予答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没有具体规定。 ①、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的追加决定后,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②、法院应当自收到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异议理由成立的,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自己执行行为;如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③、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如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复议为最终决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目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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