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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医疗患者双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停申请,也可...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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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例如,引起患者以下情况之一:1、植物人状态;2、极其严重的智力障碍;3、临床判断无法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断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肉力量0级,临床判断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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