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不过都是人,都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再不损害自身...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是公司的经理、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或者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股票等情况。法院审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就需要考虑公司的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张某购买的房子只登记了其个人名字,陈某没有所有权。刘某的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其夫妻名下的财产,张某名下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二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不会解决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对于陈某赠与给张某的70万元购房款如果夫妻二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属于陈、刘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刘某可尝试如下做法:如果陈某愿意配合,可和丈夫陈某配合取得陈某为张某出资的相应证据,如银行转账证明等,以撤销赠与之诉起诉张某追回购房款;如果陈某不愿意配合,可单独起诉张某,要求追回购房款,追加其丈夫陈某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目前已有司法案例支持这类做法。在陈、刘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追回上述购房款,再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对保护刘某的利益更为有利。
关于再婚后离婚怎样保障自己的利益这一问题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牵扯到分割房产事宜,许多情况下,购买房产的时候需要各自的父母出资,出资数额有多有少,但普遍的情况是因为关系太近,往往都没有打借条。而到起诉之时,举证成了最大的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在从父母处借钱的时候应当由借款人打相应的借条,并且提醒父母应当保留好相应的提款凭证。这样有借条和提款凭证作为证据总比无借条和提款凭证丢了好的多。另外,还有一些情况,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却将房产登记在了夫或妻的父母名下。
减资按股东减少的出资比例是否相同,有等比例减资和不等比例减资两种类型。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保持不变的减资方式,比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丙三股东出资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相应的出资比例为50%、30%、20%,现资本减少至50万元,按同比例减资,则减资后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比例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不同比例减资是指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减资方式,包括全部股东都减少出资仅个别股东多减或少减出资,或者只有部分股东减少出资甚至出资额减为零而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的情形。按不等比例减资,可能出现个别股东的股权消灭的情况。假定在上例中采不等比例减资,股东甲减资30万元,股东丙减资20万元,股东乙不减资,则减资后,股东丙不再是公司股东,甲、乙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在公司盈利时,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一些,因此在减资时希望自己的股份少减一些,以此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在公司亏损的场合,每个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减一些,这样公司退回的资本也就多一些,从而减小投资亏损;同时,由于股东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或股份的比例行使,不等比例减资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比例,有些股东处于控制公司表决权的目的,希望其他股东多减一些出资。因此,减资的比例是否相同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有学者认为,为保护弱小股东的利益,各股东减资比例应该一致,不论股东大小,其股份比例都应按同一比例减少;减资的结果应该平等,即减资不应影响到公司的股本结构,每个股东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重不应发生变化。(12)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公司在赢利和亏损情况下股东减资的意愿有所不同,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多减出资或股份甚至退出公司并且其他股东也同意;或者,在公司赢利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退出公司或少减出资且其他股东同意,如果仍坚持等比例减资其实是对股东处分权的妨害,也是对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公司是依据章程设立的,章程则是股东因合意而达成的契约。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而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正是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尽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记载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但全体股东合意而为的行为仍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只不过因股东人数众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很小,特别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在股东人数较少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公司减资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权。明确规定减资不得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有法国商事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原则:减少资本,股东大会可按修改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审议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侵犯股东平等原则。该法第215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遵循的原则:减少资本由特别股东大会批准或作出决定,特别股东大会可授予董事会或经理室以完成减少资本的一切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地位。(13)日本商法典第375条第2款规定,向股东进行返还的金额,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进行,但就公司持有的自己股份,不得进行同项的返还。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14)日本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从接受返还的角度体现了股东的平等权。 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行使权利是股东平等权的基本表现,股权是按份额行使的财产权,任何未经股东同意而改变股权比例的行为都是对股东财产权的侵害。股东平等权反映在减资中,要求每一股出资应减少的数额相等;在返还资本的场合,每一股出资应返回的资本相同,在免除缴付出资义务的场合,每一股应免除的出资额也相等。在不等比例减资时,不同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之间减少的出资或免除的出资义务是不相等的。这里仍以前述不等比例减资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假设每1万元为一份出资,那么股东丙拥有20份出资,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1万元,甲拥有50份出资,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0.6万元,乙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零。不等比例减资涉及股东权利的处分,应符合自愿的原则,除非股东自愿放弃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否则股东大会不得做出要求股东超过其股权比例多减或少减资本的决议。关于减资决议的方式,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通过。特别决议一般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不能认为股东大会满足这种表决权比例的决议一定是合法的,合法与否还应从是否侵害股东利益的角度进行考察。资本多数决原则决不允许滥用,更不允许以此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是等比例的减资,因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不能认为是侵害股东利益,但如果是不等比例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同意,表决时弃权的或没有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不能视为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股份回购的相关程序进行,给予全体股东以平等的被收购机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2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