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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
一、一般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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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调停申请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调停交通事故。另外,如果调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在30天的法定期限内只调停2次。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停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停人员签字盖公安机关印章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字,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分别交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具体如何调停,首先,必须与当事人约定调停的时间、场所,在调停时间3天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场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停,可以在预定的调停时间前一天通知接受调停的交通警察,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第二,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调停。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计入调停记录,损害赔偿的调停参加者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近亲或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停,必须向事务员发行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上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调停参加者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参加调停,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调停从葬礼结束之日开始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下,调停从治疗结束或剩馀之日起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调停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交通事故调解由交警当场进行,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不适用调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由交警当场进行,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不适用调解,交警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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