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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的分配问题:子女的权益与公平

2024-11-1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父母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首先应由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到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的权益,也可以适当地参与财产分配。在继承程序启动后,将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介入,即配偶、子女、父母,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继承。若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无人能够继承遗产,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子女的范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遗产分配方面,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保持相对平等。对于那些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于那些尽了主要赡养责任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如果具备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履行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少分的境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同时,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将丧失受遗赠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四)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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