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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地产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处以一年租金额50%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单位限期补办手续。...
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一)利用院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收益,归院所有,具体资金使用方向要兼顾院、地区和所的发展需要。(二)房地产开发收益的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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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五)(六)(七)款规定,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或变化后,未及时报院的,除责令其限期补报外,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院为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在院基建局领导下,设立院房地产管理所,具体承担核实院房地产家底,建立房地产数据库及法律文件档案;协助院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研究房地产管理的,协助开展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调研与拟订;房地产资产评估及其他交办任务。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按院规定的程序报院审批,未经院批准,院属各单位不得利用院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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